《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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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下称《条例》)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提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乡村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


《条例》强调,发展乡村产业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的要求。四川省将根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结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一体、“多规合一”、功能互补的要求,推动规划改革创新,以片区(经济区)为单元编制乡村规划,推动镇乡级规划全覆盖,村级规划按需应编尽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生产空间,科学划分乡村经济发展片区,统筹推进农业园区建设。同时应当严格保护生态空间,统筹推进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修复和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条例》要求,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推动实施重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重点加强对黄河、长江流域和重要生态区域保护修复,加强农村生态建设。同时,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严格禁止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要推进重金属污染耕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落实河湖长制,推进水生态环境改善;落实林长制,推进天然林、草原和湿地资源保护修复,开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条例》明确,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态保护修复等。建立省级统筹调剂机制,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县(市、区)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建设及成都平原的水田恢复建设。